浙江全力建设高水平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并计划到2035年全面建成这一发展目标。
两个阶段目标
到2027年,基本建成航空服务全省覆盖、航线网络全球通达、航空产业高能集聚、低空经济先行引领的高水平民航强省和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到2035年,全面建成高水平民航强省和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三个重点打造
打造高能级空港枢纽:
提升功能:增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门户型国际航空枢纽功能,提升宁波、温州机场区域辐射作用,打造嘉兴航空货运枢纽。
完善集疏运体系:推动机场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无缝衔接,构建高效集疏运体系。
构建航线网络:布局国际航线,增强覆盖范围和层次,织密国内航线。
现代化物流体系:构建国际航空货运机场体系,加强国际物流网络与产业链协同。
提升服务品质:深化智慧机场建设,推行一站式服务,提升空管服务保障水平。
培育运输主体:做强省属机场运营企业,招引国内外知名航空企业。
打造现代化航空产业集群:
优化产业布局:以杭州、宁波为核心,联动嘉兴、绍兴,辐射台州,打造临空经济带。
重点产业平台:建设航空航天新产业平台,打造通用航空特色平台。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高校院所建设航空科创平台,实施科研攻关项目。
梯度培育企业:培育航空领域雄鹰企业、领航企业,构建航空产业发展生态圈。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推进低空新基建:建设通用机场、无人机起降场等设施,构建低空数字底座。
拓展应用场景:推动低空飞行器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发展低空物流、文旅等。
优化发展生态:建立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构建低空运行监管与服务机制。
补链强链:绘制低空产业链图谱,招引头部企业,推动产业链延伸。
开展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低空经济试点,开展省级先行试点。
十大提升行动
配套政策保障
低空经济 亮点
快推进通用机场建设:鼓励企业布设相应无人机起降点,支持各地利用园区、大型商场、公园等设施改造一批无人机起降点,满足各类无人机的起降、停放、充电、作业等功能。到2027年,全省建成A类通用机场20个,实现“市市通”;建成150个以上公共无人机起降场,覆盖四大都市区核心区。
构建低空数字底座:建设低空运行与监管服务平台,打造集智能感知、监视、管控于一体的低空智联网。建设省、市两级无人机运行与监管服务平台,推动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适时融合通用航空飞行信息服务平台、无人机运行与监管服务平台,探索无人机与有人机融合运行。
分层划设低空航路航线:划设真高600米以上的通用航空“两横两纵”航路,制作通用航空目视飞行航图。划设真高120米以下的无人机物流、城市治理等低空航线,研究划设120—600米之间有人机、无人机融合运行航路航线。到2027年,通用航空航线通达长三角地区,无人机物流航线基本覆盖四大都市区核心区。满足有人机、无人机试验飞行和常态化运营需求。
推动低空飞行器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如交通、公安、应急、医疗、农业、水利、海事、电力等。
发展“低空+物流”:打造无人机电商物流服务品牌,探索新型航空器在城际交通和山区、海岛短驳运输等场景的应用。
推广低空文旅新消费:支持通用航空旅游基地建设和低空旅游精品航线开发。
建立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推动修订《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出台低空空域协同运行管理规则,统一低空飞行信息服务要求提高低空空域使用效率。
构建低空政务服务体系:以公安机关无人机管理及防御反制手段为基础,融合多部门无人机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在舟山市和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台州湾新区等开展全域试点,推进集安全监管、预警、处置等功能于一体的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建设,完善低空公共安全监管机制。
加强低空经济发展政策研究:组建省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成立省低空经济产业联盟。积极举办低空经济相关论坛和区域性会议。支持举办通用航空、无人机特色活动。大力发展直升机等飞行证照培训,以及无人机巡检等专项培训。
绘制低空产业链图谱:瞄准飞行系统集成平台、主控芯片、核心零部件等重点方向,围绕新型飞行平台总体设计、自主飞行控制系统、绿色新能源动力系统、三维立体空域监视、低空飞行器调度管理、大型复杂航空零部件制造工艺、高参数航空特种零部件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科研攻关项目,促进航空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招引链上头部企业落户浙江。
鼓励国资平台布局低空产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无人机制造、应用等领域。
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相关“链主”企业在“低空+物流”“低空+视觉”“低空+新材料”等领域融合、创新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低空经济发展相关试点示范。
开展省级低空经济发展先行试点:支持将低空经济纳入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重点。
补贴干货整理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纳入省重大科技计划的航空及低空经济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省级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民航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材料研发等支持力度。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按照国际、国内和省内三个层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省级奖励;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省级保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用,按国际、国内和省内三个层次分别给予总价20%、10%和5%的试点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同一首台(套)产品不得同时享受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政策。
加快航空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航空装备制造企业创建的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每家500万元补助资金;对纳入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清单的市县,省级根据示范项目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通用航空建设运营。对列入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全省综合交通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建通用机场项目,省级根据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分别给予3000万元、2400万元和2000万元补助,对通用机场之间、支线机场之间、通用机场与支线机场之间的短途运输航线,根据机场年度飞行架次和每条航线飞行时长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并对A类飞行服务站建设(改造升级)给予支持。
推进低空新基建。鼓励各地采取多元方式,支持低空网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点、新能源航空器等建设;需由政府承担的无人机运行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低空新基建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资金予以支持。(纳入预算就是采购)
积极拓展低空经济多领域应用。鼓励各地将低空领域产品纳入重点类商务展会目录,对参展企业予以一定支持。支持交通、公安、应急、农业等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相关政府履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纳入预算就是采购)
打造低空经济试点。采取竞争性分配或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一批低空产业先导区(纳入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和低空经济“先飞区”,以项目为抓手,开展低空(航空装备)产业发展和低空经济应用场景试点。省级对每个试点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激励支持,激励资金安排与试点成效挂钩。
推动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重要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省级补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对牵头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重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制定补助政策。
大力引进培育低空“链主”企业。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以及外资企业以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式实施技术改造等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低空领域先进制造业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省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培育招引一批“链主”企业,并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